近日,由港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钟某某等4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港口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黄某某从罗某某处得知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结算非法资金可获利后,便让钟某某、卢某某多开通银行卡用于给他人结算非法资金。之后,钟某某、卢某某先后去北海、桂林、南宁等地提供个人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结算非法资金,流转电信网络诈骗款项19万余元,分别获利约1800元。2021年5月,罗某某又告知黄某某提供对公账户给他人结算资金能得到更多提成,在两人的沟通安排下,钟某某、卢某某带着对公账户多次去到玉林陆川给他人使用,流转电信网络诈骗的款项90万元,黄某某等四人从中获利共计5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黄某某等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前,黄某某等四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及涉案财物处理充分发表意见。法庭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