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玉阶:红色中国第一位公诉员——红色中国国家公诉处和第一位国家公诉员考
□周建平
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近现代意义上现行检察权的配置,公诉权和公诉人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探究人民检察制度的发源,不得不提及公诉机构和国家公诉人,比照现行的人民检察制度及其职能,笔者本着对检察史负责的态度,在关于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资料阐述都少之又少的情况下,经过走访调查和查阅相关史料,发现了目前尚无书籍记载,但有史料及证人证实的几近湮灭于历史尘埃中的湖北麻城乘马岗人程玉阶,他就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检察史上最早的国家公诉员,他当时任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国家公诉处处长。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全国各地在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中先后建立了中央、鄂豫皖、湘鄂西等革命根据地。1931年7月1日,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召开了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了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下设有革命法庭,在革命法庭中担负人民检察职能的就是国家公诉处,履行职责的是国家公诉员,根据《鄂豫皖区苏维埃临时组织大纲》(1931年7月)规定:“革命法庭:委员若干人,主席一人,内设A.审判委员会,正审一人,副审若干人;B.国家公诉员;C.辩护员。”孙谦主编的《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时指出:“鄂豫皖革命根据地革命法庭里设置的‘国家公诉处’和‘国家公诉员’的立法时间为1931年7月至10月,处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前,可谓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上首次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规定。”这与同一时期中央苏区政府中关于检察机关和人员的设立相比,略早了四个月。 ”四个月后,即1931年11月7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在江西瑞金召开了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制定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了检察机构的设置及职权。
1931年7月前,除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还有无“国家公诉处”和“国家公诉员”出现呢?结合现有资料,答案是:没有。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有的革命根据地所建立的苏维埃政府根本没有建立司法机关,没有制定担负检察职能的法律;有的司法机关单一,很不健全,没有承担人民检察职能;有的虽然司法机关和制定的法律能够体现现行的人民检察制度及职能,在司法层面上有关于“检察”的规定,如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川陕革命根据地等,甚至包括中央革命根据,但其苏维埃政权建设的时间以及司法检察机关建立和制定的法律都要晚于鄂豫皖革命根据地。1987年,老红军原总参谋部三部政委陈福初在其回忆文章《木兰烽火》中写道“我是1931年7月参加红军的,在红四方面军当过陪审员。参加红军前,我在陂安南县少共工作,我们办公室边是革命法庭、县农协和县军事委员会办公室。”由于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权是自上而下建立的,陂安南县苏维埃(由湖北黄陂县和湖北红安县南部组成)当时是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苏维埃的一个县,作为一个县级政权就成立了革命法庭,由此可推,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成立了革命法庭。
冠以“国家公诉”的概念在所有革命根据地中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是最早的一个。中央革命根据地和其它革命根据地的检察人员都以“检察员(长)”的称谓出现,虽然检察员的职责是行使预审、公诉检察职能,但均未出现冠名“国家公诉员”的称谓,也未明确国家公诉员的职责。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国家公诉处’和‘国家公诉员’称谓,在‘公诉’之前冠以‘国家’两字,不是重复之词,它能充分反映出检察机关和检察权的国家性质,值得高度评价。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建立后,虽然相对稳定,但也仍处在战争年代。为何当时会注意到检察制度中的核心“公诉权”问题?
笔者认为,从时间上推断,这也许与1931年4月张国焘、沈泽民和陈昌浩等一批留苏人员来到鄂豫皖区有关,沈泽民和陈昌浩都在苏联学习过,了解苏联的立法和司法情况,他们将在苏联所感知的现代西方国家理念,引入了尚在发展中的革命法制,试图以一种完善的法制体系来巩固革命政权。同时,结合清末以来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沈家本在完成《刑事诉讼律草案》之后的奏折中开始强调检察人员的“国家属性”,即“曰检察提起公诉。犯罪行为与私法上不法行为有别:不法行为不过害及私人利益,而犯罪无不害国家之公安,公诉即实行刑罚权以维持国家之公安者也,非如私诉之仅为私人所设,故提起公诉之权,应专属于代表国家之检察官。” 这一称谓反映出的‘国家检察’理念,对克服检察权的地方化,帮助检察机关实现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使命,有积极的意义。
既然找到了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国家公诉处,那么是谁担任国家公诉处处长呢?1988年6月2日,在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战斗过的戴季英曾经接受过一名记者的采访,他回忆:程玉阶是当时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国家公诉处的第一任处长。笔者在湖北省档案馆找到了1958年11月编撰的《麻城革命史料调查第二辑》等史料,其中有明确记载的关于程玉阶的记录:程玉阶,又称程汝阶,湖北省麻城县(现麻城市)乘马岗镇人,1928年4月参加革命,1928年10月,任中共黄麻县乘马岗区委书记,1931年7月任鄂豫皖区革命法庭国家公诉处处长。1931年冬牺牲。可以确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检察史上最早的国家公诉员——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国家公诉处处长程玉阶就诞生在湖北省麻城市乘马岗镇。
这是一个神奇的地方——麻城乘马岗位于鄂豫两省三县(麻城、红安、新县)结合部,大革命时期,它是黄麻起义的重要策源地之一,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核心部分,先后诞生了红四方面军、红二十五军等主力红军。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乘马岗苏区下设13个乡苏维埃,有29000人参加了革命,3800人参加了长征,诞生了王树声、许世友、陈再道、张才千等26位将军和200位未授衔将军和相当级别的领导,“三支半枪闹革命,二十六将出乘马”,乘马岗的将军密度为中国之最,是中国最大的将军乡,有全国“将军第一乡”之称。这里很多村子几乎与世隔绝,几户人家便是一个自然湾(湾是当地自然形成的居民聚集点,多为山区中自然形成的一块能够居住的高地),村民口音严重,通常将“阶”发音成“该”。在这样一个遍地是老革命的地方,要寻找一名1931年就牺牲的人的确切出生地点和家庭背景,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程玉阶又是乘马岗镇哪里人呢?为了寻找这位检察先驱,在漫长的走访过程中,乘马岗镇发现有两个程玉阶。
作为一名爱好检察史的检察官,笔者受湖北省麻城检察院指派,怀着满腔热忱先后多次来到乘马岗镇寻访程玉阶。苍天不负有心人。在挨村挨户的走访中,2011年4月笔者在乘马岗镇肖家山村程家湾,见到了拿着族谱的程氏后人。这份修订于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的《麻城程氏宗谱》记载:“程玉阶生于宣统庚戊年三月十二日未时,在外从军;父亲程金国,程玉阶有弟兄三人和一姐姐,大哥玉城,二哥玉松。女一适刘”。宣统庚戊年三月十二日即1910年4月20日,这是程玉阶的出生日。乘马岗镇肖家山村在解放前是湖北省麻城县(现麻城市)乘马岗王福店乡(十一乡),这是程玉阶的出生地。当地65岁的程隆清和87岁的陶望德证实,距离程家湾两三里地的岗铺岩湾就是程玉阶的出生地。由于大革命时期几户人家的离世,那里荒废于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如今已不见人迹,唯有依稀可见老屋基脚,以及当年风水道士作法的道场。笔者在肖家山村村支书带领下用爬山的方式到达岗铺岩湾。在程家湾,程玉阶的湾下侄儿程兴桂回忆:听我父亲程玉朝讲,程玉阶祖上为风水先生,家境较好,我父亲是程玉阶的叔伯兄弟,他家还无偿给五斗田我家种,他在二十年代参加红军,官至营长,他最后一次回家是带两个传令兵到我家吃了一次饭,饭桌上他说王树声是他的团长,以后再没听说他的音信了,他家是从程家湾迁往岗铺岩湾的,距程家湾两里地,他大哥、二哥均早年去世,无后人。乘马岗镇乘马岗村藕塘角垸人刘学勤证实:“我奶奶叫程玉宝,是乘马岗镇王福店乡肖家山村岗铺岩湾人,我奶奶有兄弟三人,两个大兄弟是做道士,年轻时就不在了,三兄弟(即我的三舅爹)叫程玉阶,参加了红军官至连长,到我家来过一次,我奶奶给了他一双鞋,以后再没有他的音信了”这个程玉宝就是程玉阶的姐姐。
在有些文史资料中,程玉阶又作程玉堦、程玉阶、程汝阶、陈玉皆(阶),由查《说文解字》知,阶通堦、阶,义为台阶、等级的意思,阶与堦、阶可通用;由于当时的文化程度都不高,程玉皆(阶)的程可能误记为陈,如开国大将陈再道本姓程,因陈再道不识字,报名从军后被记为陈再道,以后程再道一直用名为陈再道。
另一个程玉阶是河南新县检察院的史料搜集小组在麻城乘马岗镇新村的地方发现的,他们听该村村长回忆,村里似乎出过一个据说在革命法庭工作过的人。村长提供了一份家谱,记述:“程丁荣,字玉阶,1900年出生,外出从军,1931年牺牲。”村里的一位老人还回忆,是王树声(1905年出生,1955年被授予大将军衔)将他的遗体送回了这个村庄。史料搜集小组成员判断:从出生年份、牺牲日期,以及与王树声的关系来看,这很可能就是党史上记载的程玉阶,但是不能确认。
两个程玉阶那个是我们要寻找的呢?笔者认为,相比于乘马岗新村的那一位程玉阶,前一个更可能是后来的乘马岗区委书记和鄂豫皖区国家公诉处处长。理由有四点: 第一,新村的本名为程丁荣,玉阶只是字,而这个程玉阶的名字明确见于族谱; 第二,这个程玉阶比新村的晚出生十年,按照有记载的党史是1928年参加革命,其时18岁,更符合当时一般参加革命的年龄,并因年轻而没有留下后代,且王树声也是1905年出生的; 第三,这个程玉阶家庭条件较好,这是在当时恶劣的生存环境下能够读书识字的必备条件; 第四,肖家山村村支书给笔者出示了一份该村建国前的烈士名单,其中程氏玉字辈的就有五人,符合当时参加革命都是兄弟齐上阵的情况。
程玉阶的历史在1927年左右开始零星记载:1958年的湖北麻城革命史料调查第二辑显示,1927年“七一.五”后,麻城县委转移到乘马岗等地坚持斗争,革命处于隐蔽时期, 当时黄麻县乘马岗一带就有自卫军,之后改编为两个队:一队由邱江浦领导,负责到白区搞军需物资工作;一队由王树声领导,负责各地邮寄。这期间,当地许多知识青年都在王树声的队伍中参加了革命,程玉阶就是其中一个。后自卫军改编为赤卫队。大革命及第一次起义失败后,麻城党的组织并没有被敌人摧毁。 自1927年8月至1928年10月,程玉阶就担任中共乘马岗委员会书记。1928年10月(亦说1929年3月),麻城乘马岗农民协会公开时,已成立了区委会,区委书记是程玉阶;1930年8月上旬,为促进与巩固以武汉为中心的全国总暴动胜利,鄂豫边区特别委员会决定成立麻城县行动委员会(1930年9月至1930年11月)于1930年9月成立,麻城县行动委员会的职能相当于麻城县委,程玉阶担任麻城县行动委员会委员一职;程玉阶担任乘马岗区委书记一直到他1931年冬牺牲,后李明望接任乘马岗区委书记。
1931年的国家公诉人在做些什么呢? 这一时期的检察工作在国家公诉处处长程汝阶的领导下,其职责在1931年7月制定的《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及其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中规定得具体明确,即:“要研究(对)破坏苏维埃政权法令之案件提起公诉。当法庭审问被告人的时候,国家公诉员要来证明案犯之恶。” 尽管从实体和程序上没有现行国家公诉部门和国家公诉人职责规定的具体、详细和完善,与现行审查起诉相比内容较为狭窄了一些(一般案件的只需要审判委员参加审判即可),但它均担负了现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公诉的主要职责,它们的审查形式和审查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如1931年程玉阶就曾出庭支持公诉赤诚县(现商城县)杨山煤矿经理高振武贪污销售款1000元一案的法庭审判,这反映了当时的国家公诉员“积极运用公诉职能,始终是以检察职能服务于革命斗争,严厉打击各种反革命组织和活动,组织革命法庭公开公正公平审判案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查处革命工作人员贪污、浪费、腐化、放弃职责、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和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 这与当时的历史条件是相吻合的,这个案件公诉员职责规定与当代公诉中“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三个职责相符合。
程玉阶在当时还出庭支持过哪些案件的公诉?这里有发生在1931年的两件案子。一件是当时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一名司务长,利用采购物品和掌管伙食之便,贪污大洋20块。工农监察委员会核查账目时案发。该司务长被判死刑。另一件事是湖北省红安县箭厂河黄谷畈红军被服厂女工方某,经常偷偷将被服及针织物品带回家,供自己和家人所用,群众检举揭发,方某被处以死刑。 这些因无文字记载不能确定为程玉阶所诉,但与他担任国家公诉人的时间相吻合。不能否认的是,“国家公诉处”这个司法机构和其发挥的作用存在的时间应该并不长,它同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存在的时间是一致的。而在1931年末发生红军内部的“白雀园肃反”和来自于国民党政府的“围剿”,不仅牺牲了程玉阶,也将一些史实给掩埋了。
国家公诉权,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权;国家公诉制度,是检察制度的核心。尽管目前的史料不能查证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检察制度与中央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检察制度的关系,但它们都属于人民检察制度的范畴,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国家公诉处和公诉员的设置,标志着国家公诉权的产生。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国家公诉处内部关于国家公诉员的规定,是现行检察机关国家公诉人最早之渊源。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国家公诉处处长程玉阶的历史发现,其重要意义毋庸置疑,因此,可以说:人民检察职能的国家公诉权的渊源出现在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湖北麻城乘马岗,其承担的职能也是现行人民检察公诉职能,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国家公诉员”是“国家公诉人”的最早渊源,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国家公诉处处长湖北麻城乘马岗人程玉阶是人民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国家公诉人。
总之,“饮水思源”,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国家公诉处和公诉员制度的建立,是人民检察国家公诉人的最早渊源,其职责也是现行人民检察国家公诉人职责的应有之义,反映了国家公诉权的主要内容,体现了国家公诉制度的主要精髓。同时,它播下了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特别是列宁法律监督与法制统一理论的种子,在根据地广大人民群众当中进行了一次伟大的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启蒙宣传,为以后革命根据地,特别是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以及检察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并对依法治国作了十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经验与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