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身:经济检察机构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1979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经济检察厅,地方各级检察院也陆续设置经济检察机构,开展对贪污贿赂以及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的检察工作。这就是现在反贪局的前身。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后,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的指示和《决定》,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大任务。1985年,最高检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进一步加强了经济检察工作。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在单行刑法中将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一类犯罪。最高检根据中央关于反腐败的精神,进一步调整了工作部署,把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列为工作重点,并提出“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办案原则,建立完善了侦查与批捕、起诉分开的内部制约等制度。这一时期,依法查办了一大批贪污贿赂、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案件,保障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成立:反腐职能逐步加强
1989年,最高检将经济检察厅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并决定在广东省试点,率先成立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此后各地相继成立反贪污贿赂局。
1989年8月18日,中国第一个反贪局——广东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成立。
1989年8月31日,第一个地市级检察院反贪局——珠海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成立。
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成立后不到半年时间,广东省有18个市级检察院,30多个县、区检察院设立了反贪局。全国有14个省级检察院,55个地、市检察院,100多个县、区检察院相继设立了反贪局。
1989年9月,最高检在北京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回顾检察机关重建以来的反贪工作,要求各级检察院深刻认识侦查工作在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完善侦查设施建设,加强侦查队伍建设。为加强反贪工作,最高检于1990年、1992年、1994年先后在北京召开了三次全国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反贪侦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部署、工作方法和办案原则等。
1995年,民盟中央委员黄景钧、温崇真、徐萌山、郭正谊等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成立反贪污贿赂总局的议案,同年11月10日,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挂牌。
反贪总局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这一时期,特别是1993年中央作出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的重大决策以后,各级反贪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把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作为重点,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新反贪总局呼之欲出
伴随着1996年、1997年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继修改、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确立,特别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相继入宪,以及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反贪侦查在管辖范围、执法要求等方面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使反贪污贿赂工作与时俱进,1999年,最高检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了反贪工作。2000年,最高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以侦查指挥和侦查协作为主要内容的反贪侦查机制建设。2004年,反贪总局按照“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探索建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的办法。2005年9月,最高检在吉林长春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第六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执法观,坚持以办案工作为中心,全面加强侦查一体化、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队伍专业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
这一时期,反贪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统筹兼顾办案力度、质量、安全和效果,积极推进侦查机制改革,采取“抓系统、系统抓”等措施,依法查办了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要案,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反贪总局自1995年设立以来,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一些影响办案成效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机构设置不合理、力量分散、案多人少、统筹乏力、装备落后等问题日益凸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需要,亟待改革。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正式批准最高检党组提出的改革方案。这次改革的主要特点是整合力量、优化职能,从有利于最高检集中精力直接查办大案要案,有利于强化对下业务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指导,有利于破除制约办案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出发,成立新的反贪总局。
新的反贪总局将从级别上强化反贪部门的地位,有利于增强其开展反腐工作的独立性,并在反腐败工作中起到中枢、主导作用,有效协调各部门反腐力量,强化其办大案要案职能。据了解,新的反贪总局成立后,职能配置将更加科学,办案力量将进一步增加,领导班子进一步配强。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