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检察院以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对被告人何某托、刘某堂等4人提起公诉。
案情简介:自2021年4月开始,被告人何某托、刘某堂、巫某泽、胡某华为谋取非法利益,受境外人员雇请,分工协作共同在中越边境从事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活动。经查,2021年4月20日至7月3日间,该团伙分四次共计走私穿山甲20只,虎骨7块入境。经鉴定,涉案的穿山甲、虎骨均属于或来源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亦属于CITES附录I收录的物种,其中虎骨经济保护价值人民币160万元。
检察官释法:保护野生动物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受利益的诱惑,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赚快钱”,但在这种畸形“利益”的背后是对野生动物残酷的捕捉、杀戮,野生动物的滥捕滥杀将对相关生物种群产生毁灭性打击,极大破坏生态平衡,最终损害的是人类自身的利益。当前我国“新冠疫情”外防输入压力巨大,这些未经检验检疫的野生动物进入我国境内,还会造成极大的疫情传播风险,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健康。该案的办理有效地打击了走私分子的气焰,阻断了走私分子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入境的利益链条,体现了新时代的检察担当与作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第九条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