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升服务律师、当事人及家属的水平,优化接待环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人权,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行为,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公信力,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执法基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人民检察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案管办坚持司法为民,服务群众,践行群众路线,切实改进作风。坚持换位思考,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文明、热情、公平接待来访的律师、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严谨、高效办理相关业务,耐心解答相关问题。所需材料必须一次性告知,坚决避免来访群众多走冤枉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意见,改进工作方法,杜绝“冷硬横推”。
第三条 案管办安排专门的工作区域供律师阅卷,并为来访人员提供必要的饮水、桌椅、电脑、打印、复印、便民服务卡等便民服务设施,便于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及办理其他业务,开通并公布查询电话,方便预约、来访。
第四条 案管办承诺“三及时”制度,即律师到来后,及时对律师材料进行审查、登记;及时与案件承办人联系,确定阅卷时间;确定阅卷时间后,及时回复律师,不得拒绝或拖延律师等人阅卷及办理其他业务。
第五条 为保证律师等人及时阅卷,申请阅卷的律师可通过来电预约或直接来院的方式,查询案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或预约办理相关事宜。
电话预约阅卷的,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预约情况向律师反馈,安排阅卷最迟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律师应在我院安排的预约时间内阅卷,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在预约时间内阅卷的需再次预约或安排。
第六条 案管办坚持改革创新,加快推进电子化阅卷工作。为律师提供照相、电子复制案卷等服务,根据需要将实体卷宗照相复制或扫描成电子卷宗,方便律师在电脑上进行查阅、复制案件材料,实现律师随到随阅,解决律师阅卷难、复制难的问题。推行网上律师预约、注册律师身份认证、律师执业情况信息共享,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翻拍、扫描等电子复制免费。
纸质复印等收费项目必须经物价收费部门许可,并公开项目、价格,开具盖有本院财务专用公章的收据。
法律援助案件复制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国家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的证明,经申请,我院将予以减收或免收复印费。
第七条 律师申请阅卷的,统一由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卷宗材料由办案部门负责提供,案管办负责联系、协调和督促。
第八条 律师及相关人员,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出示相关证件。律师需出示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亲属代为委托的,需出示亲属签名的委托书并列明与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关系)。
其他相关人员办理相关业务的,需出示身份证、委托书、与当事人关系证明;涉及单位的,需出示该单位的证明文件。非律师身份人员需经办案部门许可方能阅卷。
第九条 律师可对案卷材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拍照,但不得将卷宗材料带离阅卷区域,不得对案件卷宗进行拆分、毁损、涂改。
第十条 案管办承诺免费、主动提供三个“通知”服务,即“案件移送检察院时的进口通知、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出口通知”服务、“预约接案通知”服务,且在收到案件移送时优先通知律师。
第十一条 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会见、申请听取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由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接收,即时移交给办案部门。
第十二条 律师有权查阅案件办理流程、诉讼环节,案管办人员应当配合,并在当天答复案件办理流程情况。
第十三条 律师有权了解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案管办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并在当天将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具体办理程序参照阅卷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律师等人员严守党和国家及当事人的秘密,严格职业操守,遵守纪律,不得扩散来访来信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在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光盘刻录、U盘复制、拍照等方式复制的卷宗材料,只能用于办理案件等工作,并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或网上泄露。
对违反保密规定和纪律要求,泄露相关信息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通报司法局、律师协会,根据规定追究违规律师的责任。
第十五条 案管办工作人员未按暂行规定接待、答复的,可向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暂定两年。本暂行规定由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人民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