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4-08-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已于2013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贿犯罪档案库

          第三章  查询受理

          第四章  查询与告知

          第五章  应用与反馈

          第六章  异议与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人民检察院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统一建立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录入行贿犯罪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

          第三条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应当依法、客观、及时、便利。

          单位、个人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当正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不参与、不干预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置。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行贿犯罪档案库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收集、整理、存储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行贿犯罪等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

          第十条  行贿犯罪等信息一经录入不得修改、删除。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法院对贿赂犯罪案件改判的;

          (二)录入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的。

          第三章  查询受理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查询。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申请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三条  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个人对本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个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四条  涉及国(境)外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查询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和身份证明。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明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个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受委托进行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受委托方的相关证明、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事由正当的查询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无正当事由的查询申请,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提出的以下针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一)为招标进行资格审查需要的;

          (二)为采购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需要的;

          (三)为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业务监管等进行资质、资格审查需要的;

          (四)为信用管理需要的;

          (五)为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人事管理需要的;

          (六)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的;

          (七)金融机构为贷款进行资信审查需要的;

          (八)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司、企业、个人提出的以下针对本公司、企业、本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一)公司、企业根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招标要求,为投标需要的;

          (二)公司、企业、个人为信贷需要的;

          (三)公司、企业、个人为从事商贸合作或者谈判需要的;

          (四)个人为求职、应聘需要的;

          (五)公司、企业、个人应国(境)外公司、企业或者组织要求,为在国(境)外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等需要的;

          (六)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国际组织、有关国家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单位为在中国境内招标、投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而提出的针对其他单位、个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国(境)外公司、企业、个人为在中国境内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而提出的针对本公司、企业、本人在中国境内实施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第四章  查询与告知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查询申请进行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

          对于涉外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查询结果以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加盖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专用章。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复印件无效。

          第二十二条 查询结果告知的内容包括:

          (一)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二)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应当列明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判决时间和结果,行贿犯罪的实施时间和犯罪数额;

          (三)有多次行贿犯罪的,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时间顺序,列明所有行贿犯罪记录;

          (四)对有行贿犯罪记录但已经进行整改并采取预防措施的单位,可以附加告知有关整改和预防的信息;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为10年。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个人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10年的,行贿犯罪信息不向社会提供查询。但是,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提出的查询,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提出具体期限的查询除外。

          多次行贿犯罪的,自人民法院最后一次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

          第五章  应用与反馈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申请的事由应用查询结果,不得用于查询申请事由之外的其它事项,不得利用查询结果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的,应当将处置结果在30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处置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并跟踪、了解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合理应用。

          第六章  异议与投诉

          第二十七条  查询单位和个人、被查询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针对下列情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异议:

          (一)查询结果告知函存在瑕疵,需要核查予以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

          (二)查询结果与事实不符,需要更正的;

          (三)录入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需要更正或者补充的;

          (四)其他情形。

          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结果异议由受理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人民检察院受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受理的异议进行复核,在受理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申请人。

          对于情况复杂的异议,可以适当延长复核时间,但是复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的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复核。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重新复核为最终复核。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查询异议的复核为最终复核。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认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处置而不处置,或者滥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其他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纪律规定和保密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施行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

          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纪委、中政委、中组部、中宣部、

          战部、高法院、外交部、国防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

          部、工信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

          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保部、住建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

          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海关总署、

          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安

          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

          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法制办、银

          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中国法学会;

          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机关各内设机构。

          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3年2月7日印发

         
        视频 更多>>
        趣味竞赛学用民法典 多彩检察共促民族团结
        院领导及分工 机构设置 检察职能 案件信息公开 工作报告 举报中心 法律法规数据库
        通知公告 更多>>
        ·广西壮族自治区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决算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关于公开选任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的公告
        检察史话 更多>>
        ·程玉阶:红色中国第一位公诉员——红色中国国家公诉处和第一位国家公诉员考
        ·中国检察机关反贪局的来龙去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史沿革
        警警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地址:广西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港口区江山大道66号
        邮编:538001 电话:0770-2821148 电子邮箱:fcgjcy@sina.com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ICP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广西网警备案编号:45060202000055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广西网警ICP备案
        察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