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防检民(行)监[2015]45060000021号
防城区那梭镇稔稳村水尾组因与防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中级人民法院(2014)防市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防城区那梭镇稔稳村水尾组(以下简称“水尾组”)、防城区那梭镇稔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防城区那梭镇那钦村马蹄组(以下简称“马蹄组”)、防城区那梭镇稔稳采育场(以下简称“采育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防城区人民政府具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权。村委会主张部分争议地权属但未提出合法有效的权属凭证。水尾组以防城山林权字第0012号《山界林权证》和防字第57521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对其中部分争议地主张权属,经踏查指界,防城山林权字第0012号《山界林权证》涉及争议地的部分,但该证登记的是山权林权权属,不能依此主张其四至范围内的水田、坡地的权属;防字第57521号《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位于天冷垌的旱田1.068亩,但登记的四至界线与实地界址不符,无法证实该1.068亩旱田在争议地范围之内。在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合法有效的权属凭证的情况下,防城区人民政府经调查和现场勘查,调解未果,根据现实管理情况,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作出防区政处﹝2013﹞1号处理决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防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防区政处﹝2013﹞1号处理决定,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中级人民法院(2014)防市行终字第14号判决维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水尾组和村委会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监督条件。水尾组、村委会在原审及申请监督过程中提出,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人民政府将村委会防港集有[2009]第B103204-1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变更为防港集有[2012]第B103204-1号,将争议的159.3465亩土地扣除,违反法律规定,但此为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本院决定不支持防城区那梭镇稔稳村水尾组和防城区那梭镇稔稳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申请。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