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防检民(行)监[2015]45060000010号
阮朝中因与防城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中级人民法院(2012)防市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阮朝中与第三人李永海、巫世波、巫伟泽、黄进华、黄振平、赖增平争议林权纠纷的地点为岑(琴)礼岭,四至范围:东至岑(琴)礼沟;南至岑(琴)礼岭第一坳牛窝塘;西至屋地沟;北至岑(琴)礼岭坳顺岑(琴)礼分丫沟落岑(琴)礼沟。面积203亩。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争议林地权属第三人那丽村委会集体所有。1989 年3月12日,那丽村委会与第三人李永海、黄振平、巫世波、黄进华、韦达波、赖增平签订《开发荒山承包合同书》,将四至范围为:东至岑(琴)礼沟边;南至屋地岭牛窝塘两边平伸小路;西至上段添达沟,下段巴里沟;北至坝么岭顶至巴的林场松木的荒山承包给李永海等六人开发种植经济林,面积2000亩。1989年3月12日,那丽村委会与阮朝中签订《开发荒山承包合同书》,承包地点:摘来岭,四至界至为:东至大沟;南至增海杉木;西至小岭坳;北至小路为界。面积25亩。经现场勘界核实,第三人李永海、黄振平、巫世波、黄进华、韦达波、赖增平承包山四至包含争议林木所在的全部林地。阮朝中承包山四至的东、南、西界至清楚,北面界至的位置双方各持不同观点。合同所附山权证的四至及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明,阮朝中承包的林地北至“以小路为界”应是李永海等六人承包林地南至的“屋地岭牛窝塘两,边平伸小路”,双方承包林地范围应以该小路为界。其次,发包方那丽村村委会的干部也证实双方是以“屋地岭牛窝塘两边平伸小路”为界,争议的山岭琴礼岭是承包给李永海等六人,李永海等六人承包合同的四至包括争议山岭。再者,在纠纷林木所在林地下方阮朝中承包并造林的林地面积42亩,对此双方没有异议。按照承包合同阮朝中承包的林地面积为25亩,而争议的岑(琴)礼岭面积是203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权属凭证记载东、西、南、北四至方位范围清楚的,以四至为准;四至记载不清楚,而该权属凭证记载的面积清楚的,以面积为准” 的规定, 防城区人民政府作出防区政处(2011)17号处理决定确认阮朝中实际经营的林木为42亩,从而将争议的岑(琴)礼岭松林木权属确认为第三人李永海、巫世波、巫伟泽、黄振平、黄进华、赖增平共同所有,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一、二审判决对该决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阮朝中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监督条件,本院决定不支持阮朝中的监督申请。
2015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