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防检民(行)监[2015]45060000007号
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陈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中级人民法院(2014)防市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2011年4月20日, 陈燕将10万元存入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户名为“杨正娟”,卡号为227003376190065676的账户,作为支付给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购房定金。2011年6月24日,陈燕为买受人与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出卖人签订《合同》,约定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港口区沙潭江中心区西汇路西段信和‘观湖园”第B4栋06房以65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出卖给陈燕,总价款2211300元。该《合同》共29页,共包含有五个附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内容。《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月15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率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的,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九条约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购房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9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约定“本合同连同附件共29页,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第8项约定“依据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买受人应于出卖人逾期交房第61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要求,否则视为买受人自愿放弃购房合同第九条所约定的退房权利。”同日,陈燕将2111300元通过刷卡消费的方式支付给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此,陈燕共向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211300元购房款,2013年6月4日,陈燕委托律师向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律师函》,表示陈燕自即日起解除与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2013年6月5日,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签收了陈燕的《律师函》。2013年9月9日,陈燕向港口区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9月13日,涉诉房屋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率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但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陈燕及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此案经一、二审判决后,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证据材料:1、《合同补充协议》,欲证明陈燕已丧失通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权利、《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解除; 2、《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欲证明涉诉房屋验收合格,符合交付条件。由于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身原因,时至申请再审时才向法院提交上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十项“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的规定,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中级人民法院(2014)防市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认定该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并无不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的规定。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