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防检刑诉〔2014〕78号
被告人劳有源,绰号“阿三”、“废三”,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礼静,绰号“肥仔”,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89******,京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东兴市,住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有源、邓礼静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劳有源、邓礼静受郑某某(绰号“阿大”、“弟哥”,另案处理)的雇请从东兴市运输毒品至钦州市灵山县。当晚,被告人劳有源、邓礼静和郑某某到东兴黄竹之后,郑某某把三块毒品交给二被告人,由邓礼静驾驶桂A****8号马自达轿车搭载劳有源把毒品送到钦州,在途经防城区时遇到警察查车便掉头回东兴。次日10时许,被告人劳有源、邓礼静和郑某某等人驾车到防城华石镇一砖厂附近,郑某某把该三块毒品放到邓礼静驾驶的马自达车上,由邓礼静驾驶该车搭载劳有源把毒品运到钦州市灵山县,途经防东高速与防钦高速立交桥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当场从二被告人驾驶的桂A****8号马自达轿车副驾驶座位下查获三块可疑毒品。经鉴定,从被查获的三块可疑毒品中均检测出海洛因,纯度分别为63.5%、61.85%、65.4%。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如下:1、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车辆行驶GPS轨迹等书证;2、证人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劳有源、邓礼静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有源、邓礼静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劳有源、邓礼静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劳有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凤珍
代检察员:韦家景
2014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劳有源、邓某某羁押于防城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