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检刑诉〔2014〕58号
被告人刘某某,别名高二,男,1984年**月**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身份证号码4507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为钦南区**镇**村委**村**号,住钦州市**路**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7日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又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受人雇请,驾驶桂N****6货车到东兴市江那村1364号界碑附近的中越界河北仑河边一非设关码头,将从越南走私运输入境的一艘铁壳船上的风景树过驳至其货车上,被缉私民警当场查获,从货车上缴获罗汉松11棵。经计核:该批罗汉松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60286.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黄**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5、野生植物物种鉴定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刘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道他人走私仍提供运输帮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把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某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中级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罗 伟
2014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的联系电话159****9388。
2、卷宗叁册随文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