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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书(林仕伟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
        时间:2015-07-09  作者:  新闻来源:防城港检察网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检刑诉〔2014117

         

        被告人林仕伟,绰号废五,男,197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身份证号码:4506811974********,京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兴市********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4726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仕伟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410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3月始,唐某某(已判刑)与凌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暴利,合伙以“对保”的方式帮国内货主从越南芒街走私汽车入境,并组织郑某某、梁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林仕伟等人共同实施走私活动。国内货主将境外车辆发货至越南芒街后,郑某某受唐某某的安排,负责到越南开柜检修待走私入境的汽车,并在车辆装上船后将从境内带至越南的假车牌分给船工安装到车上,然后记录下每辆车所悬挂的车牌号码,将车牌号码尾后五位数编辑成短信发给境内接应的梁某某等人,梁某某负责组织人员到越南芒街哥隆码头等地接车,在车辆经铁壳船从中越界河北仑河偷运至广西东兴市北郊十三、十四队码头等非设关地码头靠岸后,再驾驶走私车辆上岸,途中经“棍”(为绕开路上检查站于沿途村庄中修的小路)行驶绕过横江公安检查站,开至滨海公路交东村路段交给次路段保货人。被告人林仕伟参与该团伙走私汽车期间,主要负责在东兴市北郊十三、十四队码头控码头和在附近等地看路、望风。从20123月至2013417日期间,被告人林仕伟共参与走私汽车入境共375辆,其中被执法部门查获12辆,所查获的走私车中3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427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查扣的车辆、笔记本、数码相机及手机提取笔录、短信往来记录、车辆等相关照片、车牌号码及机动车登记信息、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2、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鉴定证书》、《价格认证书》等鉴定意见;

        4、被告人林仕伟及同案人唐某某、郑某某、廖某某、王某某、冼某某、凌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仕伟与走私罪犯通谋,明知他人将国家禁止进口的二手汽车走私入境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仕伟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中级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韦克智

         

         

        20141225

        附:

        被告人林仕伟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证据材料二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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