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检刑诉〔2014〕28号
被告人邓某某,曾用名邓某甲,绰号“邓二”,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5060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4年3月7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6日,被告人邓某某受一名绰号为“三脚猫”的男子雇请,叫其到宁明县桐棉乡中越边境接运走私汽车开往南宁高速公路高岭收费站。当晚,邓某某伙同“金五”,“黄九”从防城糖厂出发至宁明县桐棉乡中越边境的1306号界碑附近等待接车。3月7日凌晨1时许,邓某某与“金五”、“黄九”从越南人手中接到三辆走私汽车之后装上假车牌,然后分别驾驶该三辆汽车沿沿边公路往宁明县方向行驶。其中,邓某某驾驶的阿斯顿马丁在途经宁明县境内小百岩木材检测站前方约6百米处时,被缉私民警设卡查获。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鉴定,被查扣的车辆为英国产6.5成新的阿斯顿·马丁DBS硬顶跑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如下:1、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帮助他人将国外的二手汽车走私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邓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韦凤珍
代检察员:韦家景
2014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羁押于防城看守所;
2、卷宗两册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