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检刑诉〔2014〕97号
被告人梁永志,绰号梁三,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身份证号码:452128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扶绥县山圩镇**农场****厂场部**区***号,住广西东兴市**区***号房。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4年3月30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永志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4年8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始,唐某某(已判刑)与凌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暴利,合伙以“对保”的方式帮国内货主从越南芒街走私汽车入境,并组织郑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梁永志等人共同实施走私活动。国内货主将境外车辆发货至越南芒街后,郑某某受唐某某的安排,负责到越南开柜检修待走私入境的汽车,并在车辆装上船后将从境内带至越南的假车牌分给船工安装到车上,然后记录下每辆车所悬挂的车牌号码,将车牌号码尾后五位数编辑成短信发给境内接应的梁永志等人,梁永志负责组织人员到越南芒街哥隆码头等地接车,在车辆经铁壳船从中越界河北仑河偷运至广西东兴市北郊十三、十四队码头等非设关地码头靠岸后,再驾驶走私车辆上岸,途中经“棍”(为绕开路上检查站于沿途村庄中修的小路)行驶绕过横江公安检查站,开至滨海公路交东村路段交给次路段保货人。梁永志还负责在车辆途经的路段看路望风以及按其收到的车牌号码短信安排王某某(已判刑)报“棍”并交纳过“棍”费,同时也参与驾驶部分走私车辆入境等。从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17日期间,被告人梁永志共参与走私汽车入境共375辆,其中被执法部门查获12辆,所查获的走私车中3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427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查扣的车辆、笔记本、数码相机及手机提取笔录、短信往来记录、车辆等相关照片、车牌号码及机动车登记信息、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2、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鉴定证书》、《价格认证书》等鉴定意见;
4、被告人梁永志及同案人唐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叶某某、冼某某、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永志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与他人合伙将国家禁止进口的二手小汽车走私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永志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beat365体育ios版下载_mobile 365365051_mobile 365365051中级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韦克智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
1、 被告人梁永志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 证据材料二册随文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