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决策机构、业务机构(即各内设业务部门)、行政服务与保障机构(即综合部门)三个部分。自1949年以来,内设业务部门、综合部门的发展变化,也从侧面反映了检察权的配置及其嬗变的路径。
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和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设置了办公厅、人事处、研究室以及第一处(一般监督)、第二处(刑事检察)、第三处(民事行政检察)。
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后,内设机构由原来的按照案件进行分工,改变为按照各项法律监督职权进行分工,高检院共设8个厅局单位,另有两个专门检察院。
经历第二次机构取消风波之后,1962年7月14日,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扩大会议讨论决定恢复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并内设三个业务厅和研究室、办公厅。一厅负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二厅负责劳改、监所检察工作;三厅负责查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等工作。
文革结束后,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各级检察院根据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分别设置内部机构。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再具体规定各厅局和业务机构的名称,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机构设置更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