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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公益诉讼知识大科普
        时间:2019-06-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知识点一:什么是检察公益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20157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20176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知识点二:检察公益诉讼类型及法律依据

        检察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知识点三:检察公益诉讼请求

        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

        知识点四: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

        1.民事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办理刑事公诉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2.行政公益诉讼,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检察院管辖;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知识点五:可能被提起公益诉讼的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

        1.养殖场、工厂污水废水直排污染环境的行为;2.非法占用农用地;3.非法占用或毁坏生态公益林、水源林等行为;4.随意倾倒大量的泥土或建筑垃圾堵塞河道、非法填埋有毒有害垃圾等污染环境行为;5.制造、销售假盐、假药、不合格食品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6.非法采砂、采矿等;7.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等;8.禁渔期违规捕捞、破坏红树林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9.违规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造成公共安全隐患行为;10.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如:相关行政部门不依法处罚污染环境行为、不依法处罚毁坏公益林行为、不依法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不及时收回被拖欠土地出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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