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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宣传手册(二)
        时间:2014-09-03  作者:  新闻来源:广西检察网  【字号: | |

        一、民事行政检察的主要职责包括哪些?

         

        民事行政检察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体包括:

        1、对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等裁判结果实行法律监督;

        2、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

        3、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1、接收材料。当事人申请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或者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进行举报、控告,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负责接收材料。对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限期补齐,并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2、受理。对材料齐备的,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3、审查。决定受理后,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审查。

        4、决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监督条件的,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提出抗诉、提请(上级院)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等决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移送有关机关,同时制作《通知书》发送给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给当事人。

         

        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办案期限是多长?

         

        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如有特殊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

         

        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有哪些?哪些情形符合监督的条件?

         

        1、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是否再审由人民法院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检察建议。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人民法院纠正。

        1)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2)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3)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4)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5)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6)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7)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8)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9)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10)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11)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12)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13)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人民法院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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