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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14-03-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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