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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工作报告(摘要)
        时间:2014-02-25  作者:  新闻来源:广西检察网  【字号: | |

          编者按: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4年1月15日至20日在南宁召开,按照会议议程,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在会上作了检察工作报告,特摘要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摘要)

          ——2014年1月18日在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崔智友

          2013年检察工作回顾

          ——多项检察业务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的79项检察业务工作指标中,我区排名全国前5位的有15项、前10位的有32项。侦查监督、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等15项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相关会议上作经验介绍并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推广。

          ——执法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制定完善16项执法规范、配套制度和考评机制,对所办案件实行集中管理。全区检察机关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3081人、提起公诉44416人,提起公诉的案件有罪判决率达99.99%,其中逮捕后公诉案件有罪判决率达100%,连续18年没有发生办案安全事故。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成效突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有指标均排名全国检察系统前7位,工作经验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推广,农业、教育、金融、农村“两委”、铁路建设等领域的专项预防工作得到自治区领导批示肯定,3个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

          ——服务群众工作成效显着。全区检察机关建设综合性检务接待中心等做法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推广。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组织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检察机关开展服务群众工作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对我区检察机关建设民生检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检察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56个集体、45名个人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表彰,2人被评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2人被评为“全国十佳公诉人”“全国优秀公诉人”,4人被评为“全国预防职务犯罪素能比武优胜标兵”,1人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能手,8个基层检察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自治区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入推进平安广西法治广西美丽广西建设的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和配套措施,要求全区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来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正确处理执法办案与服务发展的关系,依法惩治犯罪者、挽救失足者、支持改革者,努力使执法办案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和谐发展。

          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开展服务“千百十亿元企业工程”行动和“五走进”(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等专项活动,协助有关单位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国有资产和公共投资安全。深入自治区重点推进重大项目,帮助协调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投身“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

          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着力为我区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两个倍增”计划等重大决策部署提供法律支持和法治保障。

          二、坚持执法为民,把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目标

          依法惩治危害民生犯罪。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危害民生案件137件196人。立案侦查征地拆迁、农村危房改造、社会保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等领域职务犯罪嫌疑人861人。

          加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捕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106人、起诉104人。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民事案件支持起诉,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对1714名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救助金638万多元。

          拓展联系服务群众渠道。全区有86个检察院建成集控申接访、案件受理、信息查询、律师阅卷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检务接待中心。建立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的综合性检务接待中心、 “惠民检察热线”等,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来广西视察的全国人大代表的充分肯定。全区基层检察院共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204个,就地受理控告申诉,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依法惩治犯罪,积极化解矛盾,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基本任务

          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坚决打击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坚决打击“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批捕犯罪嫌疑人32人、起诉29人,确保国家安全。依法惩治跨国毒品、走私、偷越国境等涉边犯罪,与有关部门建立办理边海防地区刑事案件联席会议、共同督办等协作机制,批捕犯罪嫌疑人228人、起诉203人,有力维护边疆巩固安宁。

          依法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共批捕各类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嫌疑人41483人、起诉42979人。依法从快批捕起诉梧州市岑瑞意等64人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南宁市“6·13”群体滋事事件的犯罪等一批人民群众关切的案件。

          更加注重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和解、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对1096件轻微刑事案件开展刑事和解,分别对227人和1110人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建立上下级检察院共同处理重大涉检涉诉信访案件机制,完善巡访下访、联合接访、视频接访、检察长接待日等制度,共办理群众信访19055件。

          积极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毒、“扫黄打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专项活动,促进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建设。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法制宣传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

          四、认真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严肃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老虎”“苍蝇”一起打,共立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002件1399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47亿多元。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查大案775件、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57人(其中厅级3人)。立案查处涉农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432人。深入开展商业贿赂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依法查办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招标投标等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306人。加大惩处行贿犯罪力度,对199名行贿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着力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立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14件349人,其中重特大案件136件。认真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渎职犯罪23人,立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责任事故等背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件19人。

          更加注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健全制度、堵塞漏洞的预防建议1986件。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民生领域、国有企业、农村“两委”人员等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的专项预防,与有关单位建立预防工作机制,编印并免费发放预防农村“两委”人员职务犯罪检察提示手册4万册。建设广西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宣传联播网,创作推广廉政宣传短片和预防职务犯罪公益广告、舞台话剧等,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149个,推进预防教育进党校和行政学院,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警示教育7758人次,推动形成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共受理查询133496次,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12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相应处置。全面实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

          五、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454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1052件。

          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732件次,对漏捕、漏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追加逮捕3178人、追加起诉4021人。

          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推行量刑建议改革,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等制度,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80件,对审判程序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516件次。

          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推进与监管场所执法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5650件次。加强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依法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216人,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4287人。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依法提出抗诉24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08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对作出不予监督决定的666件申诉。

          六、强化检察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

          狠抓思想政治建设。全区检察机关大力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坚持把党支部建到执法办案第一线。注重检察文化建设,引导广大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狠抓领导班子建设。认真做好市、县两级检察院领导班子调配工作。健全完善党组会、检察委员会等议事规则。认真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任前廉政谈话、巡视、下级院检察长向上级院述职述廉等制度,强化领导干部监督管理。

          狠抓业务素能建设。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有计划地组织上挂下派和内外交流挂职锻炼。完善培养、选拔和管理办法,重点培养扶持青年业务骨干,促进检察队伍年轻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狠抓执法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整改“四风”“六病”,制定完善检察人员严禁以案谋私规定等16项制度,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经过整改,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上年相比,“三公”经费下降19%、会议缩减51%、文件减少25%,在自治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会议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言介绍了经验。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检察人员4人。

          狠抓基层基础建设。坚持人财物向基层倾斜,将新增的144名政法专项编制全部用于市、县两级院,努力缓解基层办案力量不足问题。推动完善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落实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有效缓解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不足的矛盾。推进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侦查指挥系统和高清视频会议系统建设,以信息化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代表意见建议高度重视,逐项研究整改。各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12件建议全部按期办结,其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1件建议已按期办结并及时认真反馈人大代表。2013年,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涉检涉诉信访工作、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人民监督员共对104件拟作撤案、不起诉等处理的七类职务犯罪案件或事项进行了监督。大力推行“阳光检务”,让社会各界群众更好地了解和监督检察工作。

          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省级以下检察院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等制度。设立案件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办案件实行严格的流程管理和动态监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成立检务督察队,共对69个检察院的执法办案、出庭公诉等情况进行暗访督察。对2013年全区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全面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2014年检察工作主要安排

          一是积极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摆到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深化检察改革,全面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检务公开,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推动各项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任务的落实。

          二是积极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主动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注意改进执法方式方法,通过强化法律监督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来促发展、促转方式调结构,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依法惩治侵害农民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稳定的犯罪活动,深入开展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

          三是积极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推进平安广西建设。坚决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着力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创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突出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犯罪。以人民群众平安需求为导向,完善依法有序表达诉求机制。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四是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坚决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查办和预防发生在资金密集、监管薄弱、经营垄断或产业垄断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案件。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宽容改革失误”的精神,营造保护创新、宽容失误的改革氛围。认真落实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侦查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更加注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深化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又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五是积极推进法治广西建设。加强和规范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着力纠正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推动执法司法权运行制约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机制和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监督机制。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挥民行检察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

          六是积极推进过硬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狠抓自身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努力打造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检察队伍。认真贯彻落实基层检察院建设规划,深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区检察机关将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自治区党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努力为实现我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检察工作报告附件一

          有关用语说明

          1. 批准逮捕、提起公诉:2013年,全区检察机关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3081人,提起公诉44416人。报告中批捕人数小于提起公诉人数,主要是因为逮捕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环节,部分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没有被采取逮捕措施。

          2. 派驻乡镇检察室:经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编委批准设置县级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原则上与派驻地的中心法庭对应设置,负责受理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进行监督;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会治理创新;落实派出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刑事和解: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不批捕、不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理。

          4. 检调对接:指为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对于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等先行调解,根据调解情况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共同促进当事人和解息诉。

          5. 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对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继续羁押建议的活动。

          6. 渎职侵权犯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公民权利类犯罪。

          7.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检察机关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储存,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

          8. 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指各级检察院对上年度本辖区内职务犯罪的发案情况、特点规律、原因和变化趋势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形成年度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变化趋势和预防对策综合报告,提供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参考。

          9. 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机制: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涉嫌犯罪的行为从行政执法中分离出来,移交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办案协作机制。

          10. 量刑建议:指检察机关在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依法应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期,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

          11. 申诉和解:指对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当事人一方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审查过程中,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中止抗诉审查程序的一种活动。

          12. 督促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导致国有资产、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民事案件,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怠于行使起诉权的情况下,督促其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13. 支持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支持受害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4. 特约检察员:指检察机关为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自觉接受党外人士对检察工作的民主监督而实行的一项制度。特约检察员由检察机关商有关部门,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选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对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专业性问题提供咨询,参与研究讨论检察工作的某些重大事项,参与有关案件的讨论,经检察院领导指派参加有关案件的审查、复查和调查,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等。

          15. 阳光检务:指检察机关采取举办检察开放日、建立网上案件查询平台、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重大情况通报会等形式,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16. 省级以下检察院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指省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规定,自2009年9月起,由原来的本院审查决定改为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这是为了强化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制约而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

          17. 人民监督员制度:指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七类案件或事项”是指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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